(2017)辽0103民初9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贵祎与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祎,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156号原告:李贵祎。被告: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芳荣路7号2门。法定代表人:翟成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贵祎与被告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29日开庭,并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李贵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贵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