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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珠海中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初32号原告:珠海中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建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门真市。法定代表人:宫部义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震,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中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松公司)与被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会社)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松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9日申请注册了“中国松下.net”的域名。2017年1月22日,被告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申请裁决,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到被告名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案件编号为CN-1701051的北京秘书处专家组裁决,裁决将争议域名“中国松下.net”转移给被告。原告认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作出的裁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规则错误。1.争议域名的汉字“中国松下”来源于中国古代唐诗,且是基于在先商号和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延伸,具有域名注册的正当性和合法权利。原告法定代表人名下第12876896号“中松”商标,于2013年7月8日申请,并于2014年11月28日获得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文字“中国松下”恰好是“中松”注册商标和在先商标的权利延伸;2.被告的第277103号“松下”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于2016年7月,即原告注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时,被告的第277103号“松下”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没有主观恶意,且该域名经过长期的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专家裁决书(编号:CN-1701051)》,并确认域名“中国松下.net”为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松下会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补充规则相关规定,且争议域名的原持有人即原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鉴于本案涉及驰名商标“松下”商标,且涉及外国籍公司法人,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二、原告依据同样的事实理由已于2017年5月3日向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也已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17)粤0491民初427号。三、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仲裁裁决后的十个工作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专家裁决将如期执行,“中国松下.net”将转移至被告名下。故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8日,中松公司以松下会社为被告向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域名“中国松下.net”为中松公司所有。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491民初427号】,该案现仍在审理之中。2017年5月10日,中松公司以松下会社为被告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专家裁决书(编号:CN-1701051)》,并确认域名“中国松下.net”为中松公司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松下会社承担。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粤0104民初971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并非原、被告住所地或者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本案诉讼标的物为涉案域名“中国松下.net”,现该诉讼标的物的持有人为中松公司,中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粗沙环路98号404房,属于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焦凤迎审判员  谢劲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