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兄兄与姚春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兄兄,姚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兄兄,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2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姚春梅,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1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张兄兄与姚春梅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中也无足额存款,申请执行人张兄兄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维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