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兄兄与姚春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兄兄,姚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兄兄,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2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姚春梅,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1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张兄兄与姚春梅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中也无足额存款,申请执行人张兄兄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维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