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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某某、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昌民一初字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