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祥山与龙口市诸由观镇羊岚村村民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山,龙口市诸由观镇羊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876号原告:马祥山,男,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衍坤,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系原告之子。被告:龙口市诸由观镇羊岚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龙口市诸由观镇羊岚村。法定代表人:郭强,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衍海,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蕊,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马祥山与被告龙口市诸由观镇羊岚村村民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马祥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市诸由观镇羊岚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祥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祥山撤回对被告龙口市诸由观镇羊岚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祥山承担。审 判 长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