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邱金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邱金光,郭爱杰,万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6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邱金光,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郭爱杰,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万海东,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邱金光、郭爱杰、万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99999.99元、利息7226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邱金光、郭爱杰、万海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