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陈美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陈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江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美根,女,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美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车辆、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抵押物我院已于2017年6月1日查封,该抵押房屋在评估期间发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陈美根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171710.44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42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2731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