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1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喻静与皮小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静,皮小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喻静,女,1985年0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皮小均,男,1981年08月28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喻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皮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长城牌小轿车一辆,但设置有抵押权,且未实际控制;另查封被执行人之妻王宝娟住房一套,因设置有抵押权不宜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执行费65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喻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皮小均(2017)渝0118执1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