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邢继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369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住所地:德惠市松花江镇街道。负责人:张广洲,该行行长。被告:邢继香,女,住德惠市。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被告邢继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