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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壮志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壮志,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340号原告:赵壮志,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原告赵壮志与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赵壮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壮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壮志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