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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仕英与孟江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英,孟江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90号原告:王仕英,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孟江河,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所贵州省从江县。原告王仕英与被告孟江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仕英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仕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姚梅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胡 蓉书 记 员 陈世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