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龚赛金、周晓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赛金,周晓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财保33号申请人:龚赛金,女,汉族,1949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周晓鹰,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申请人龚赛金因与被申请人周晓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晓鹰驾驶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证号:赣A×××××),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龚赛金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肖国良单独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439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赛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肖国良单独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439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晓鹰驾驶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证号:赣A×××××)。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姝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