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海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海忠,男,1982年6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嵊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海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胜,被告人沈海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沈海忠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轿车沿宁海县气象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会展中心西侧大门路段处,被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沈海忠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宁海县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海忠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4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2017年6月9日,被告人沈海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海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海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海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海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海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海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