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民初4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小宝、代二龙等与李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宝,代二龙,代小三,代羊羔,代海燕,李珊,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236号之二原告:张小宝,女,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代兰杰配偶。原告:代二龙,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代兰杰长子。原告:代小三,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代兰杰次子。原告:代羊羔,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代兰杰三子。原告:代海燕,女,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代兰杰长女。原告:代海燕,女,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代兰杰二女。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珊,男,汉族,1993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静波,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中楠花苑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9573099XK。法定代表人:王宗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勤,该公司员工。被告: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上清镇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59684271。法定代表人:陈兴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磬云路和胜利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8905233B。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羽丰,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小宝、代二龙、代小三、代羊羔、代海燕、代海燕与李珊、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宝、代二龙、代小三、代羊羔、代海燕、代海燕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宝、代二龙、代小三、代羊羔、代海燕、代海燕撤回对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戚庆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