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放与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放,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赵士峰,代联启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152号原告:高放,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中新商厦1612户。法定代表人:梁凤鹏,经理。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8号利客来城阳购物广场1号楼7层707.负责人:韩志岐。被告:赵士峰,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代联启,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放与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赵士峰、��联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高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放撤诉。审 判 员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