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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敬本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敬本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941号罪犯钟敬本,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敬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4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林某1武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某、林某2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本人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本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福建省榕城监狱提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且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钟敬本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敬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钟敬本已于上次减刑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敬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敬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敬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敬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