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丽与胡健等二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联,胡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264-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丽,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谢联,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胡健,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丽与被申请人谢联、胡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川0322民初226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谢联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收入限额冻结人民币210200元。2017年8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丽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谢联采取的前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联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收入2102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