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达盛服饰配件有限公司与胡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达盛服饰配件有限公司,胡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491号原告:石狮市达盛服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9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4330766E。法定代表人:洪增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尧,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胡于明,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历美,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石狮市达盛服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石狮市达盛服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达盛服饰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达盛服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石狮市达盛服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