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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俊中与合江县榕山镇雨台山村村民委员会七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中,合江县榕山镇雨台山村村民委员会七村民小组,杨泽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693号原告:徐俊中,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江县榕山镇雨台山村村民委员会七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徐天奎,社长。第三人:杨泽全,男,生于1953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华,女,生于1980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系杨泽全之女。原告徐俊中与被告合江县榕山镇雨台山村村民委员会七村民小组、第三人杨泽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俊中于2017年8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由原告徐俊中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燕审 判 员  熊 丽人民陪审员  许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