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贺韶华申请李新初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582号贺韶华,男,汉族,住双峰县。李新初,男,汉族,住双峰县。肖波,女,汉族,住双峰县。刘文忠,男,汉族,住双峰县。周国兵,男,汉族,住双峰县。李友美,男,汉族,住双峰县。李道德,男,汉族,住双峰县。贺韶华申请李新初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韶华领取人民币133778.03元,余额自愿放弃,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