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港与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港,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98号申请人:王海港,男,生于1979年2月1日,汉族。被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雷霆,董事长。申请人王海港与被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海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的1000万元执行款,现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只起诉了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20.5万元,故请求对保全的超额部分予以保全200万元。申请人王海港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的1000万元执行款范围内起诉520万元之外的部分予以保全2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耀贵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六堰社区1幢1-10#、1幢1-11#商业门面房[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海港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