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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智明与魏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明,魏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881号原告:陈智明,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魏周明,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陈智明与被告魏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智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智明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元,由陈智明负担。审 判 员 陈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余艳慧书 记 员 尤美玲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