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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3094号原告: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确认送达地址同前。法定代表人:王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宝平,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前。原告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宝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和综合费用72258元(起息日2011年1月,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和综合费用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0年12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陕A×××××号沃尔沃轿车质押给我公司,我公司向被告支付当金7万元,双方按当票约定月利率4‰,月费率为26‰,借款期限为30天,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1月12日,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已无能力偿还借款,2011年8月16日被告承诺,将其质押在我处的轿车变卖抵债,不足部分其再补偿。2012年8月8日,我公司将被告质押的轿车作价5.2万元卖给孙均书后,被告仍欠我公司本金1.8万元,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74376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拖欠我公司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共计90258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当票一张,借条三张,承诺书一份,催款通知与回执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7万元,被告质押在原告处的轿车变卖抵债了5.2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从事典当行业务,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2010年12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陕A×××××号沃尔沃YVIM轿车一辆质押给原告,借用原告7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0.6%,月费率2.4%,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1月12日。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向被告出具当票一份。被告依照约定支付一个月利息款和月费2100元后,再未还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偿还,经原告催要,2011年8月16日被告承诺将其质押在原告处的轿车变卖抵债,2012年8月8日原告将陕A×××××号沃尔沃YVIM轿车作价5.2万元卖给他人,价款作为还款。剩余的1.8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引起诉讼。因被告未到庭,本案调解未予进行。本院认为:原告金宝典当公司与被告赵宝平之间的典当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当票载明的典当金额及月利率、月费率,被告应履行支付当金及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义务,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付费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当金及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宝平偿还原告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8万元及利息、综合服务费,(利息按月利率0.6%、综合服务费按月费率2.4%从201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被告赵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贯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黑旭东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