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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罗援尧、李思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554号之一原告: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业开发区南环路12号。法定代表人:甘跃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楠,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重庆市荣昌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中道中段47号。法定代表人:罗援尧。被告:罗援尧,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李思奇,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罗援尧、李思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103元,由原告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