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卢碧群、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碧群,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卢碧群,女,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都军,男,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卢碧群之子)。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卢碧群与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17600元、申请执行费164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