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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行赔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天才与惠水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天才,惠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行赔初32号原告卢天才,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被告惠水县人民政府,地址惠水县。法定代表人王文旭,该县人民政府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天才诉被告惠水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天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天才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 刚审判员 罗 艳审判员 刘玉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