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邹波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邹波波,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直属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中华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177415。负责人:赵志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邹波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