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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1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付金明、朱长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付金明,朱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被执行人:付金明。被执行人:朱长红。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付金明、朱长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金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金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