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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健与吴承忠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被执行人吴承忠,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吴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镇安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令吴承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健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从2013年8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吴承忠负担。因被执行人吴承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吴承忠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健借款本金20000.00及利息40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李健已领取)。二、剩余利息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李健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款、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安县(2015)镇安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