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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俊杰与李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俊杰,李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497号原告:贺俊杰,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雅云,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告贺俊杰与被告李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经行审理,并于2017年8月10日告知原告贺俊杰,同时要求其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贺俊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志英审 判 员  彭 勋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