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俊杰与李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俊杰,李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497号原告:贺俊杰,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雅云,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告贺俊杰与被告李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经行审理,并于2017年8月10日告知原告贺俊杰,同时要求其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贺俊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志英审 判 员 彭 勋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