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宁、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宁,罗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7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任锋,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被申请人:程宁,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罗丽,女,汉族,1981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申请人程宁、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西桃民初字第3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程宁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华府御园4号住宅楼1单元1901室、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6办公楼-2110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程宁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华府御园4号住宅楼1单元1901室、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6办公楼-2110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思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