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燕姿和兰州众创空间出租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姿孙燕姿,兰州众创空间出租房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662号原告孙燕姿孙燕姿。被告:兰州众创空间出租房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丽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姿诉被告兰州众创空间出租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