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丽华与段延丽、李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华,段延丽,李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488号原告:周丽华,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段延丽,女,1982年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李垒,男,1982年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华与被告段延丽、李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周丽华负担。审判员 ��郭庆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彤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