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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磊与傅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磊,傅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5875号原告:钟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红(系原告母亲),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现住,特别授权。被告:傅雷,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钟磊与被告傅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100000元人民币及支付按年利率6%起诉之日至实际归还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付。傅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钟磊与被告傅雷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傅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傅雷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傅雷归还原告钟磊借款本金共计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孟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