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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某与申登科、陈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申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422号原告温某,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申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申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温某承担。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方爱梅人民陪审员  常聪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