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113、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丛卿滋,毕崇楷,刘保平,丛月滋,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13、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吕增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四产路13号。法定代表人:丛卿滋,经理。被执行人:丛卿滋,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毕崇楷,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刘保平,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丛月滋,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深圳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丛卿滋、毕崇楷、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刘保平、丛月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列各被执行人各自履行(2017)鲁10民初88号、8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在诉讼中本院以(2017)鲁10民初88号、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名下涉案资产。现该案已经入执行程序,对上述涉案资产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所立执行案号分别为(2017)鲁10执113号、114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鲁10民初88号、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名下涉案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共计为15117.1万元【详见威华地[2017]房字第××号、30××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后,委托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威海中地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上述资产,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0519144元接受该资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四产路13-1、13-2、13-3、13-4、13-5、13-6、13-7、13-8房产(权证号分别为:文房权证市区字第××、20××11、2011003234、20××12、2011003235、20××36、2011003237、20××38)、13-12在建工程(他项权证号:文房建市区字第201603177号)及位于威海市文登开发区文昌路东、四产路北国有土地使用权五宗【权证号:文国用(2009)第040027号、文国用(2009)第040046号、文国用(2013)第040005号、文国用(2014)第040016号、文国用(2014)第040030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深圳路-8-1号、-8-2号、-8-3号、-11-1号、-11-4号、-11-5号、-28-1号、-28-2号(权证号分别为:2014041116、2014041119、2014041125、2014041068、2014041094、2014041100、2014041107、2014041078)及苘山镇深圳路南段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宗【权证分别号:威新区国用(2009)第110号、第111号】、苘山镇深圳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权证号:威新区国用(2009)第112号】的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各自上述财产分别作价8881.964万元、2169.9504万元归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财产过户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秀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