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0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瑞庆与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庆,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0225号原告:郑瑞庆,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陈中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瑞庆与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15年1月13日起计至原告实际取得权属证书之日止)。案件无争议事实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二、商品房地点:禾丰新景3#楼A梯10层01单元房屋。三、合同总价款(逾期办证违约金计付基数):1891688元。四、通知交房时间:2014年9月1日。五、案涉楼盘逾期交房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交房时间:2014年9月17日。六、房屋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记载的交房时间:2015年1月31日。七、约定办证义务履行期限: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个工作日。八、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每日按合同总价款0.001%。九、不动产初始登记收件收据出具时间:2017年7月26日。十、通知办证时间:2017年8月8日。争议焦点分析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起算时间的认定原告主张,应自被告通知的交房时间即2014年9月1日起算。被告主张,应自房屋使用说明书及房屋质量保证书记载的交房时间即2015年1月31日起算。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讼争房屋于2014年9月17日符合交房条件视为交房之日,被告应于此后90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1月27日前履行办证义务,逾期办证违约金应自2015年1月28日起算。二、逾期办证违约金截止时间的认定原告主张,应截止至原告实际取得讼争房屋权属证书之日,退一步,也应截止至被告通知办证之日即2017年8月8日。被告主张,应截止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初始登记收件收据之日即2017年7月26日。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不动产登记机关已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初始登记收件收据,应视为被告完成协助办证义务,故逾期办证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三、诉讼时效的认定被告主张,自原告立案之日起两年前的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原告于2016年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协助办证并支付违约金,且被告一直积极履行办证义务,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办证义务,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办理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7233元(1891688元×0.001%×911天)。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瑞庆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7233元;二、驳回原告郑瑞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伟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