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6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荣林、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荣林,刘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65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1148号。负责人:黄曙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欢,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林,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志军,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荣林、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刁 梅审 判 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郑秀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