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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6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荣林、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荣林,刘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65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1148号。负责人:黄曙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欢,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林,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志军,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荣林、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刁 梅审 判 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郑秀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