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63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某,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汝州市陵头镇申坡村村主任,住汝州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欲在汝州市陵头镇申坡村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承租申坡村集体土地980余亩;双方经协商决定,上述土地上的附属物由村委会负责处理。申坡村村委会经会议研究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树木由村民自行采伐。被告人申某某系申坡村村主任。2016年3月,申某某针对上述土地范围内杨树、桐树、柿树等树木,以村委会名义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经实地调查及审核,林业部门向申坡村下发《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41.19公顷,蓄积113.80立方米,采伐株数596株,包括桐树441株、杨树155株。申某某拿到《采伐许可证》后,在未对《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范围、树种进行公示和告知的情况下,安排村委委员以及各组组长通知村民自行伐树。2016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申坡村村民将上述土地范围内的林木采伐。经汝州市林业局、汝州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村民除采伐了《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桐树、杨树外,还采伐刺槐、榆树等树木蓄积共计24.1756立方米;采伐柿树、花椒树、桃树等果树493棵,幼树18棵。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申某、杨某、戎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拿到《采伐许可证》后,在未对《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范围、树种进行公示和告知的情况下,安排村委委员以及各组组长通知村民自行伐树,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跃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彩艳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