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覃午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四川南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午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支公司,四川南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486号原告:覃午丁,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支公司。负责人:翟占川,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职工,住四川省达州市。被告:四川南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洪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职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雄,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职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覃午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四川南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午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