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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静、代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代峰,代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49号申请人:李静,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代峰,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代大明,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静与被申请人代峰、代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8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代峰、代大明名下价值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洪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