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565号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银花路01幢。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陈艳,女,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龙,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别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