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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翠芳与梁丽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芳,梁丽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1610号原告:王翠芳,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梁丽霞,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原告王翠芳与被告梁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翠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丽霞偿还代偿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梁丽霞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8日,梁丽霞向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50000元,王翠芳及案外人兰萧萧、刘健作为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梁丽霞无力偿还贷款,经与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同意该笔贷款由王翠芳及案外人兰萧萧、刘健各代为偿还本金50000元。2015年6月24日王翠芳履行代偿50000元的担保义务。王翠芳代偿后,多次向梁丽霞追偿均未果。梁丽霞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梁丽霞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王翠芳提供的代偿说明及责任书等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证据使用,且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并结合王翠芳的当庭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8月8日,梁丽霞向案外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约定由王翠芳及案外人刘健、兰萧萧作为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梁丽霞未能还款,向三个担保人出具责任书,承诺在担保人代偿后一个月内将代偿款还清。同年6月24日王翠芳为梁丽霞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代偿后王翠芳向梁丽霞催讨未果。本院认为,王翠芳作为梁丽霞向案外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为梁丽霞代偿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翠芳因此依法取得对梁丽霞的追偿权,其要求梁丽霞向其归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王翠芳主张代偿款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梁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梁丽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翠芳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5年6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梁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