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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林兴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兴,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兴,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0451.0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7年8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308元,执行费297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7年8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康小屏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