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锡义与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锡义,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233号原告:戴锡义,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616号。法定代表人:施金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锡义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锡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锡义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