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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超与闫照轩、李晓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超,闫照轩,李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34号申请人:杨超,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被申请人:闫照轩,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李晓燕,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杨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照轩、李晓燕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杨超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照轩、被申请人李晓燕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