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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257曹凤涛与胡维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涛,胡维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257号原告:曹凤涛,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胡维超,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曹凤涛与被告胡维超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曹凤涛称其与被告胡维超于庭外已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维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凤涛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凤涛撤回对被告胡维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凤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