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临城县临城镇金源名烟名酒临泉店与临城县云台山庄、常瑞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临城镇金源名烟名酒临泉店,临城县云台山庄,常瑞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784号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金源名烟名酒临泉店,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临泉路。经营人:张军凯,该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英,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城县云台山庄,住所地临城县。法定代表人:藏业廷,该单位经理。被告:常瑞芝,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金源名烟名酒临泉店与被告临城县云台山庄、常瑞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金源名烟名酒临泉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城县临城镇金源名烟名酒临泉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雪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