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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徐文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徐文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33号之一申请人王红霞,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徐文彤,女,汉族,1970年7月7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办理王红霞与徐文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霞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02民特3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