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徐文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徐文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33号之一申请人王红霞,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徐文彤,女,汉族,1970年7月7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办理王红霞与徐文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霞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02民特3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