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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异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与辽宁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异171号申请人(被执行人):辽宁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本院评估其财产提出异议,认为: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申请人的资产评估严重偏低,没有考虑机械设备及地下设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申请人的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向评估机构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辽宁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